越來越多醫師經營自己的網站、粉專與短影音,希望讓病人在看診前就認識自己。這是好事,但醫師的個人品牌有一條其他行業沒有的線:醫療廣告的規範。
納塔莉(natahlee)整理醫療法相關條文的重點,幫你在規劃內容時先知道界線在哪裡。
先判斷:這是不是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9 條把醫療廣告定義為「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 87 條再補上兩點:
-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的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所以關鍵不是放在哪裡(官網、個人網站、社群),而是內容是否以招徠病人為目的。同一篇衛教文章,結尾加上「歡迎預約我的門診做這項療程」,性質就可能不同。
誰可以發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對醫師的意思是:行銷公司、媒體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替你「做醫療廣告」。找外部協助時,對方能做的是協助整理衛教內容、網站結構與資料正確性,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宣傳你的醫療業務。
能寫什麼
第 85 條第 1 項列出醫療廣告可以刊載的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與聯絡資訊、醫師的姓名、學歷、經歷與證書字號、健保特約、診療科別與時間等。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的資訊,依第 85 條,不受第 1 項列舉範圍限制,但不能有虛偽、誇張、歪曲等情形,並依〈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辦理,例如網址要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專屬的社群頁面要連結到所屬機構的官方網站。
哪些方式不能用
第 86 條列出醫療廣告不得使用的方式,和個人品牌最相關的有:
-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例如以病人、網紅或其他人的名義寫推薦
- 以公開答問為宣傳:問答本身可以是衛教,但以答問招徠病人就有風險
-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付費專訪、業配報導、以新聞形式介紹療程,都在這一款的範圍內
-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衛生福利部的解釋包括非親身體驗結果的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的代言或推薦
因為第 86 條禁止「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納塔莉不承接以招徠病人為目的的醫師或診所專訪。醫師需要的,是把衛教內容與基本資訊整理清楚。
可以放心做的內容
- 衛教文章:解釋疾病、檢查、照護方式,不以招徠為目的,不在文末導向特定療程
- 清楚的基本資訊:學經歷、專科證書、門診時間、執業院所,寫在醫師介紹頁上
- 回答常見疑問:用一般性的資訊回答,個別狀況請病人就診評估
- 連回執業院所:個人網站與社群都清楚標示執業院所,並連到院所官網
上線前的檢查清單
- 這段內容是否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帶有招徠的語氣?
- 有沒有療效保證、比較、誇大的說法?
- 有沒有使用他人名義、病人見證、非親身體驗的推薦?
- 是否以採訪、報導、答問的形式包裝宣傳?
- 網址或社群頁面是否已依規定報備、連結到院所官網?
- 不確定時,是否已向所在地衛生局確認?
結語
醫師的個人品牌,最穩的做法是把「衛教」與「資訊」做好:讓病人看懂、讓病人找得到,而不是讓病人被說服。評價經營的界線另見診所評價經營的合規邊界,院所網站的整體結構請見診所網站的內容結構;其他專業人士的做法,請見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的個人品牌。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 9、84、85、86、87 條(2026-10-05 查閱)、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