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汽車保養廠,人員、店面、廢棄物各有要辦的事:修車的人要持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店面要辦公司或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廢機油要交給合法業者;只做保養維修的,通常不必辦工廠登記。其中最容易漏掉的是「人」的資格:〈公路法〉第 61-1 條規定,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店面要辦的是公司或商業登記、稅籍登記,並先確認地點能做汽車修理用途;只做保養維修、不從事製造加工的,依經濟部的認定標準通常不在工廠登記範圍。廢機油等廢棄物,要交給合法的清除業者並留紀錄。
網路上常見「保養所至少 76 平方公尺」「甲種、乙種修理廠」的說法,出自經濟部的〈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這份辦法已於民國 90 年 12 月 5 日廢止,不要拿來當現行規定。
提醒:本文整理官方公開資料,不是法律意見。個案適用與地方規定,請洽所在地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重點整理
- 每位修車師傅都要持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開業前與新人到職時都要確認,執照不能借牌。
- 簽租約前先查店面的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與消防;網路上保養所面積、甲乙種修理廠的規格出自已廢止的辦法。
- 名稱預查後辦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與稅籍登記;只做保養維修、不做製造加工的,通常不需要工廠登記。
- 開業前找好合法的清除業者處理廢機油並留存紀錄;做鈑金、烤漆的,簽約前先問環保局噪音、廢氣與廢水怎麼處理。
- 開幕前照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寫好工單:估價、追加前告知同意、交車檢視舊零件與保固都有明文。
開保養廠的手續清單
| 項目 | 主管機關 | 何時辦 | 官方依據 |
|---|---|---|---|
| 修車人員持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交通部(技工執照委任公路局辦理) | 開業前確認,新進人員到職前確認 | 公路法第 61-1 條、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
| 店面的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與消防 |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簽租約前先查 | 以臺北市為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公司為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為經濟部 | 決定店名後 | 商業登記法 |
| 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 | 同上 | 開業前 | 商業登記法第 4、9 條 |
| 稅籍登記 | 國稅局 | 開始營業前;公司、商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登記資料辦理 | 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 |
| 工廠登記(只做修理通常不需要) | 經濟部;所在地政府 | 有製造、加工業務時才評估 |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 廢機油等廢棄物清運 | 所在地環保局 | 開業前找好清除業者 | 以新北市為例:廢潤滑油產源 |
| 報價、追加與保固的契約內容 | 經濟部 | 開幕前印好工單 |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 勞動權益講習 | 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的非營利組織 | 申請商業設立登記後 | 商業登記法第 9-1 條 |
人員資格:技工執照或乙級技術士
〈公路法〉第 61-1 條第 3 項(112 年 12 月 6 日修正公布)規定修護汽車要由持證人員為之,交通部依同條第 4 項訂定〈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依〈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沿革〉,這份辦法 114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自 115 年 3 月 1 日施行。重點如下:
- 誰辦:訓練、檢定、執照核發與管理,由交通部委任公路局辦理;分為公路局每年公告的全國檢定,以及公路局所屬訓練機構的訓練檢定(第 2、3 條)
- 報考資格:年滿十八歲,並符合學歷或經歷條件之一,例如汽車、機械相關科系高中(職)以上畢業、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或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經歷要由營業項目與汽車修護相關的廠商證明(第 4 條)
- 考什麼:學科筆試與術科實務操作,術科包括汽、柴油引擎、新能源車、汽車底盤、汽車電系與全車綜合檢查,學、術科都是七十分合格(第 6 條)
- 執照費: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繳費(第 9 條)
- 不能借牌: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廢止其執照(第 12 條)
開業前把每位修車師傅的證照影本整理好,新進人員到職時也照同樣方式確認。這些證照也是客人信任的依據,可以寫在網站的團隊介紹上,寫實際取得的證照名稱。
要不要辦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看的是「製造、加工」。〈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2 條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的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並明列不包括「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只做保養、維修的保養廠,通常不在工廠登記範圍;如果另外做零件製造或加工,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確認。
已廢止的〈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曾區分汽車保養所與甲、乙種修理廠,並規定作業面積、道路寬度與聘用人數。現在查到的店面規格要求,以所在地的土地使用、建築與消防規定為準。
廢機油與環保
換下來的機油不能直接倒、也不能隨便給人。新北市資源回收資訊網的〈廢潤滑油產源〉說明:家戶產生的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的回收站回收;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的廢潤滑油,應交由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留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的機構名稱、日期與數量等資料三年。
其他縣市的規定以所在地環保局為準。做鈑金、烤漆的店,噪音、廢氣與廢水怎麼處理,也在簽約前先問環保局,再請設備商依要求報價。
報價與保固:開幕前就照公告寫好工單
汽車維修有經濟部公告的〈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5月31日生效〉,估價、追加前告知同意、零件選用、交車檢視舊零件、保固至少一年或兩萬公里,都有明文。工單與說明頁怎麼寫,見保養廠的報價與保固說明頁。
官方規費與費用項目
登記規費(新臺幣,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規定):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每件 300 元;網路傳輸方式每件 150 元(〈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
- 商業設立登記:每件 1,000 元;網路傳輸方式減徵二成(同準則第 3 條)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每件 300 元;電子方式每件減收 150 元(〈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
- 公司設立登記:按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未達 1,000 元以 1,000 元計;電子方式每件減收 300 元(同準則第 3、6 條)
其他費用沒有官方行情,只列項目:廠房租金與押金、舉升機與診斷設備、工具與空壓設備、廢油與廢料的儲存容器、用電增設與配線、地坪與排水、消防設備、招牌、工單與收銀系統、技工檢定與訓練、保險。
向設備商與工程業者要報價時,可以問:
- 設備的用電需求,現有用電容量夠不夠,需不需要增設
- 舉升機等設備的安裝條件、地坪與樓高需求
- 安裝、保固與維修的範圍,故障時多久到場
- 報價是否分項,含不含拆除、清運與消防改善
開店前先做的在地調查
- 讀附近保養廠的低分評論:常見抱怨是報價和結帳金額不一樣、修完同樣問題又出現、等太久、沒說換了什麼零件。把你在這區看到的抱怨列下來,對應到工單與說明頁
- 確認店名沒有撞名:〈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只管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名稱,相近的名字仍可能讓客人在地圖上搞混。做法見店名和附近同業撞名怎麼辦
- 看這區的人怎麼搜尋:用 Google 搜尋趨勢比較「汽車保養」「修車廠」「輪胎」等說法在你所在縣市的相對熱度,決定主打服務的寫法
開店後:讓附近的車主找得到你
車主多半在出問題的當下用手機找最近的店。開幕前後的商家檔案與評論順序見新店開幕第一個月檢查清單,商家檔案的完整操作見Google 商家檔案完整指南。需要有人協助在開幕前建好商家檔案,可以參考Google 商家檔案建置與優化。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法〉第 61-1 條、〈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2、3、4、6、9、12 條與〈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沿革〉、〈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2 條、〈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已廢止)、〈商業登記法〉第 4、9、9-1、28 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行政院公報〈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5月31日生效〉;新北市資源回收資訊網〈廢潤滑油產源〉;臺北市政府〈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2026-10-09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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