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塔莉Natahlee

實戰指南

開寵物美容店要什麼許可?美容、寄養的界線與開店手續

只做犬貓美容不需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提供寄養或住宿就要先申請,且有縣市要求美容店也申請。這篇整理手續清單、寄養許可條件、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重點、官方規費與開店前的在地調查。

頭上包著毛巾、正在梳毛的博美犬
圖庫實拍,僅作寵物美容情境配圖。 攝影:Hayffield L/Unsplash;Unsplash License。
本文段落8 節
  1. 開寵物美容店的手續清單
  2. 美容和寄養的界線
  3. 要做寄養:許可怎麼申請
  4. 美容服務的定型化契約:開幕前就要準備
  5. 證照:美容師可以考技術士
  6. 官方規費與費用項目
  7. 開店前先做的在地調查
  8. 開店後:讓附近的飼主找得到你

只做犬貓美容,依中央法規不需要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只要提供寄養、住宿或安親,就要先申請許可。〈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要求許可的是經營特定寵物(犬、貓)的繁殖、買賣或寄養,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寄養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不過有縣市要求美容業者也取得寄養許可,開店前要先問所在地動物保護機關。另外,農業部 114 年 5 月 12 日公告了犬貓美容服務的定型化契約規定,契約與服務紀錄開幕前就要準備好。

納塔莉(Natahlee)把開寵物美容店要辦的手續、美容和寄養的界線、官方規費與開店前的在地調查,整理成一份清單。

提醒:本文整理官方公開資料,不是法律意見;文中與寵物健康有關的內容,也不能取代獸醫診斷。個案適用與地方規定,請洽所在地主管機關。

重點整理

  • 只做犬貓美容,依中央法規不需特定寵物業許可;對外提供住宿、安親或過夜,就屬寄養,要先取得許可。
  • 有縣市(如臺中市)要求美容業者也取得寄養許可,開店前直接問所在地動物保護機關。
  • 要做寄養的,每個營業場所至少一位專任人員,先領得許可證再辦商業登記,廣告要標示許可證字號。
  • 開幕前照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準備服務紀錄,服務前詢問並檢查犬貓狀況,未清楚列明的費用不得收取。
  • 價目表與網站不寫「治療皮膚病」這類醫療效能;客人問到皮膚、耳朵的狀況,請對方帶去給獸醫看。

開寵物美容店的手續清單

項目主管機關何時辦官方依據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公司為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為經濟部決定店名後商業登記法
特定寵物業許可(有寄養、住宿才需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商業登記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業前;有寄養者於領得許可證後商業登記法第 6 條
稅籍登記國稅局開始營業前;公司、商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登記資料辦理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
店面的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與消防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租約前先查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
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與服務紀錄農業部開幕前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勞動權益講習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的非營利組織申請商業設立登記後商業登記法第 9-1 條

美容和寄養的界線

單純美容不在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列舉的業別內。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100 年版的〈臺北市特定寵物業業者手冊〉也寫明,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寵物美容尚非屬特許行業,免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仍需依照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維護動物福利。這份手冊年代較早,之後特定寵物的範圍已包括貓(〈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2 條:適用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細節以現行法規為準。

要特別注意兩件事:

  • 有縣市要求美容店也申請: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的〈寵物相關消費行為定型化契約範本〉問答提到,有縣市政府(如臺中市)為杜絕非法寄養爭議,仍要求美容業者均應取得寄養許可,屬於地方自治權限。開店前請直接問所在地動物保護機關
  • 逾時接回不等於寄養:同一份問答說明,客人逾時未接回時,業者因故必須留置犬貓,得收取必要之安置費用及相關違約金,無涉任何寄養之問題。但把「住宿」「安親」「過夜」當成服務項目對外提供,就是寄養,要先取得許可

要做寄養:許可怎麼申請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的重點:

  • 專任人員(第 4 條):每個營業場所至少一位,資格為領有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證書、畜牧獸醫等動物相關科系畢業、受過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的相關專業訓練二百小時以上,或營業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四者擇一
  • 申請文件(第 5 條):負責人身分證明、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停業或歇業時妥善處置寵物的規劃書,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 有效期間(第 7 條):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展延要在期滿前三到六個月申請;領得許可證後,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 經營條件(第 10 條):專任人員每日記錄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與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約定諮詢、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 廣告要標字號:〈動物保護法〉第 22-2 條第 3 項規定,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官網、社群與 Google 商家檔案提到寄養服務時都適用

地方會再規定文件與場地。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要求附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與公司或商業名稱預查單,寄養業允許於第一種至第四種商業區設置,並附條件允許於部分住宅區與工業區。臺中市的〈臺中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作業流程〉則是先辦名稱預查(登記營業項目代碼 A401031 特定寵物服務業),送件後經現場會勘合格、繳費領證,再辦營利事業登記。

美容服務的定型化契約:開幕前就要準備

依〈行政院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農業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訂定「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4 年 5 月 12 日公告。重點如下:

  • 訂約前說明: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有無約定指定服務人員、費用及支付方式;製作服務紀錄經消費者確認並提供留存;繳費項目未清楚列明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 服務前詢問與檢查:詢問犬、貓個性、是否具攻擊性、有無疾病等,並檢查現況;發現異常要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消費者,有就醫必要時優先送往消費者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
  • 退費:消費者任意解除或終止,業者應於 3 日內退費,手續費不得逾總費用 5%且不逾新臺幣 1 千元;單次服務不適用任意終止的規定
  • 逾時接回:逾時未滿 30 分鐘不收逾時費;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要通知消費者或緊急聯絡人並善盡照顧之責;逾 3 日未接回,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
  • 預收款:應就預收費用 50% 額度提供履約保障;契約期限 1 個月以內、按月收費,或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得不提供

行政院同一份新聞稿提醒,違反公告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農業部的問答也說明,業者不得從事動物醫療行為或宣稱醫療效能,所以價目表與網站不要寫「治療皮膚病」之類的字;客人問到皮膚、耳朵的狀況,請對方帶去給獸醫看。

證照:美容師可以考技術士

勞動部已開發「寵物美容」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見〈技能檢定也跟著職業夯起來 勞委會陸續開發「製茶技術」、「寵物美容」、「太陽光電」…等熱門職類〉。前面提到的臺北市手冊寫明寵物美容免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技術士證是技能證明,可以寫在團隊介紹上,寫實際取得的級別與名稱。

官方規費與費用項目

  •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寄養才需要):〈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8 條規定每件收費 2,000 元;臺中市流程圖也載明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登記規費新臺幣貳仟元整。其他縣市以當地公告為準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每件 300 元;網路傳輸方式每件 150 元(〈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
  • 商業設立登記:每件 1,000 元;網路傳輸方式減徵二成(同準則第 3 條)
  • 公司設立登記:按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未達 1,000 元以 1,000 元計;電子方式每件減收 300 元(〈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3、6 條)

其他費用沒有官方行情,只列項目:店面租金與押金、美容桌與洗澡槽、吹水機與烘箱、給排水與防滑地坪、空調與通風、籠舍(有寄養才需要)、招牌、預約與收銀系統、契約與服務紀錄表印製、技能檢定與訓練、保險。

向裝修業者要報價時,可以問:排水與毛髮過濾怎麼做、地坪防滑與清潔方式、通風與噪音怎麼處理、追加項目怎麼事先書面確認、保固範圍與期間。

開店前先做的在地調查

  1. 讀附近美容店的低分評論:常見抱怨是剪壞、受傷沒告知、等太久、價格和現場不一樣。對照上面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把服務前詢問、異常處理、加價規則寫進你的流程與網站
  2. 確認店名沒有撞名:〈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只管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名稱,相近的名字仍可能讓飼主走錯店。做法見店名和附近同業撞名怎麼辦
  3. 看飼主怎麼搜尋:用 Google 搜尋趨勢比較「寵物美容」「狗狗洗澡」「貓咪美容」在你所在縣市的相對熱度,決定主打服務的寫法

開店後:讓附近的飼主找得到你

開幕前後的商家檔案與評論順序見新店開幕第一個月檢查清單,商家檔案的完整操作見Google 商家檔案完整指南,服務頁、價格區間與預約動線見寵物美容店的在地能見度。到府美容沒有店面的,商家檔案要設成服務範圍商家,見服務範圍商家;有做寄養的,信任頁怎麼寫見寵物住宿與安親的信任頁。需要有人協助在開幕前建好商家檔案,可以參考Google 商家檔案建置與優化。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 22、22-2、25-2 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2、4、5、7、10 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 8 條、〈商業登記法〉第 6、9-1、28 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寵物相關消費行為定型化契約範本〉;臺北市〈臺北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臺北市特定寵物業業者手冊〉;臺中市〈臺中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作業流程〉;勞動部〈技能檢定也跟著職業夯起來 勞委會陸續開發「製茶技術」、「寵物美容」、「太陽光電」…等熱門職類〉(2026-10-09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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