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薦證廣告是廣告主以外的人或機構,在廣告中或以其他讓公眾知道的方式,分享自己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
薦證廣告是什麼
名人代言、推薦廣告、證言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統稱為「薦證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的定義是: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部落客文章、社群推文、論壇發言都可能是薦證。
薦證者有哪幾種
- 知名公眾人物:藝人、主持人、運動員
- 專業人士:以專業身分推薦的人,例如規範說明舉例的水電師傅、營養師
- 機構:例如專業人員公會
- 一般消費者:以消費經驗分享的方式推薦
明顯虛構的生活情境廣告,不屬於薦證廣告;薦證者如果本身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或銷售者,適用的是廣告主的規範。
為什麼重要:真實原則
規範說明列出廣告主應遵守的原則,否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 內容要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或體驗;引述別人的話,不能竄改或斷章取義
- 以專家身分薦證,薦證者要真的具備那項專業
- 以消費者體驗薦證,對方在薦證當時要是真實使用者;不是的話,廣告中要明示
- 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要在廣告中充分揭露
什麼關係要揭露
規範說明的「利益關係」,是指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要不要揭露,看一般大眾能不能合理預期:
- 明星拍代言廣告收酬勞,大眾可以預期,規範說明舉例無需揭露
- 部落客收到免費商品後寫評論,讀者不太可能預期,必須清楚揭露;廠商應提醒並監督作者揭露
- 員工在論壇以一般網友身分推薦自家產品,應揭露和公司的關係
對店家來說,招待部落客到店、提供免費體驗、付稿費,都屬於贈與或報酬,文章要清楚標示合作。規範說明第五點也寫明:以社群網站推文(包括部落客推文與論壇發言)薦證,有這類利益關係卻未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三種合作形式的差別見商業專訪、新聞稿、業配文差在哪。
店家與薦證者的責任
- 廣告主(店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25 條等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並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可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
- 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薦證者,僅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的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 廣告代理業與媒體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刊載引人錯誤的廣告,也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等有特別法規範的行業,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由該法的主管機關查處。診所的專訪與業配見醫師個人品牌的醫療廣告界線。
常見錯誤
- 合作文章沒有標示,或把揭露藏在讀者看不到的地方
- 要求部落客照店家擬好的稿子寫,內容不再是他的真實意見
- 把客人好評截圖改寫或斷章取義後放進廣告
- 請員工或親友以一般消費者身分在社群、論壇推薦,卻不說明關係;在 Google 地圖留評則另有利益衝突評論的規定
- 找沒用過的人當「使用者見證」,又沒有在廣告中明示
提醒:本文整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的規範說明與法條,個案仍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不是法律意見。
相關用語與延伸閱讀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25 條、第 42 條(2026-10-08 查閱)。





